司機車禍身亡家屬起訴掛靠公司
法院確認:司機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實際車主聘請的司機在履行駕駛職務過程中死亡,被掛靠公司是否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2010年3月25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確認司機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受聘當上貨車司機
2007年5月28日,劉小寬與順威公司簽訂一份《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劉小寬將其出資購買的桂A651?菖?菖號重型廂式貨車掛靠順威公司運營,車輛產權屬于劉小寬并由其實際控制支配運行;掛靠期限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順威公司提供代辦規稅費、保險、季檢年審等有償掛靠服務,劉小寬向順威公司交納掛靠服務費100元/月;劉小寬在經營上獨立自主,自負盈虧,風險自擔,順威公司無權支配;劉小寬掛靠經營期間,不屬順威公司職員,不享受順威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之后,劉小寬聘請李志華之子李輝旋作為他的桂A651?菖?菖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司機,2008年6月25日3時許,李輝旋駕駛貨車(登記車主為順威公司)由柳州往南寧方向行駛至G075線(柳南高速公路)640km+600m 時,將車停于緊急停靠帶內,然后下車檢查輪胎,適有一輛大車從旁邊駛過,與李輝旋發生剮蹭,造成李輝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大車沒有減速,沒有在現場駐留,大車的車牌、車型、車身顏色不詳。事故發生后,劉小寬于2008年7月16日向死者家屬支付了喪葬費用10950元。
掛靠公司該否擔責
2009年6月24日,死者家屬向柳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劉小寬為李輝旋的雇主,順威公司為桂A651?菖?菖號貨車的法定車主,有責任和義務對車輛及駕駛員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要求劉小寬和順威公司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148286元。經柳江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死者家屬與劉小寬達成調解協議,由劉小寬當庭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63000元。
同時,死者家屬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確認李輝旋與順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確認李輝旋系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死亡。同年11月27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以順威公司與劉小寬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約定桂A651?菖?菖號貨車掛入順威公司,并以順威公司名義開展貨物運輸業務,李輝旋作為司機駕駛該車進行運輸工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條件,確認李輝旋與順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以工傷認定屬勞動行政部門職能,不屬該委審理范圍為由,駁回李輝旋家屬提出的認定李輝旋系因工死亡的請求。
順威公司對裁決不服,于2010年1月6日向良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公司與李輝旋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判決:與掛靠公司無關
良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本案中,桂A651?菖?菖號貨車是案外人劉小寬出資購買后,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順威公司同意將車登記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根據順威公司與劉小寬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約定,桂A651?菖?菖號貨車車輛產權屬于劉小寬,并由其實際控制支配運行,其在經營上獨立自主,自負盈虧,順威公司無權支配;劉小寬的運營收入無需上繳順威公司,只需向順威公司交納代辦規稅等掛靠服務費100元/月。李輝旋是劉小寬聘請駕駛桂A651?菖?菖號貨車的司機,李輝旋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并不受順威公司安排和約束,也無需向順威公司匯報工作成果和工作業績,順威公司亦不向李輝旋支付勞動報酬,雙方沒有人身上與組織上的從屬性,故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順威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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