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案例
裁判要旨
對勞動關系的確認,不管是為了工傷認定還是為了其他原因,都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法院遵照“先裁后審”的規定,應該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案情
被告徐建海為認定工傷,向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山東三德裝飾有限公司(下稱三德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原告從沒有招聘被告作為公司職工,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職權,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的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實際是為了確認工傷,而勞動關系確認屬于工傷認定的主要組成部分。民事審判當中為了確認工傷而單獨確認勞動關系,實際上等于變相剝奪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權。因此,凡是職工為了工傷認定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法院均不應以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山東三德裝飾有限公司的起訴。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08年4月1日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明確了勞動合同糾紛下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勞社函[2005]135號)中規定,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對與受傷職工是否存有勞動關系有異議的,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予以裁決。經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為避免因部門之間對職權范圍理解差異給相關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的后果,在沒有更權威的規定出臺前,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無論是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建立的勞動關系,還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因此而發生的糾紛,均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08)臨民初字第472號民事裁定;二、指令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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