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途中死亡也屬工傷
2010-06-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認定為工傷的行政上訴案件。
吳某系用人單位職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單位規定的時間提前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吳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屬因工死亡,遂作出認定為工傷(亡)的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不服起訴,認為吳某擅自離崗,不屬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之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提前下班,只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性質仍然屬于下班,而違反勞動紀律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故吳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據此判決,維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不服上訴,經二審協調,用人單位撤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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