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0-05-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我在一家企業打工已三年,去年9月在搬運貨物時不慎被砸傷腳,現已醫好,但行走很不便。我向單位領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經理說,我與公司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臨時工,我所受的損失不屬于工傷。請問,農民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卻常常由于某種原因沒有簽訂合同,但卻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你在這家企業打工三年,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經理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你在工作中的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工傷認定申請有一定期限,還要依程序辦理一定手續。一般說來,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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