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爐爆炸工人受傷 老板“坦言”不應負責
2008-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煉鋼爐爆炸,鍋爐工受傷,然而所在單位負責人卻不認可自己是受傷工人的老板,以“鍋爐已承包出去”為由,兩次將受傷工人告上法庭。10月24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次確認了所在公司與受傷工人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2007年4月,區某到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到四號鍋爐做燒爐工。公司所將有的鍋爐及相應的鍋爐工交由各爐長負責管理,每月與爐長統一結算,爐長按照每位鍋爐工的工作量發放工資。4月6日晚12時,四號鍋爐發生爆炸,區某被燒傷,后送到市人民醫院救治,此后又轉到解放軍某醫院治療。區某出院后即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勞動關系仲裁,宿遷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了雙方系事實勞動關系。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裁定亦確認雙方系事實勞動關系。某公司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
某公司上訴稱,公司的煉鋼爐是由各爐長承包的,爐上人員由爐長任用和管理,被上訴人的工資全部由爐長發放,其從不過問。被上訴人與爐長間存在雇傭關系,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在工作期間遭受的傷害,應由爐長承擔責任。一審法院作出的勞動關系認定屬于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區某在上訴人公司工作,雖然接受爐長的管理,并由爐長發放勞動報酬,但因爐長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相關規定,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上訴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某公司作為用工單位雖未與區某簽訂勞動合同,仍應認定二者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