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工腰扭傷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一審敗訴
搬運工老蔡工作時扭傷腰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公司以此病是常見的退化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勞保局作出的認定老蔡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42歲的老蔡在一氣動設備公司從事搬運工作。2008年2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樣,和同事一起在車間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時,不慎把腰給扭了,疼得他根本無法走路,公司立即將其送到醫院。經診斷為腰扭傷、L3-4椎間盤突出、L5-S1椎間盤膨出。為此,老蔡向公司索賠,遭拒。于是,向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保局出具《工傷認定書》,認定老蔡所受傷害為工傷。老蔡所在公司不服,故將勞保局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原告某氣動設備公司認為,老蔡確實在工作時扭傷腰部,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間盤突出、膨出是此次腰扭傷所致。腰椎間盤突出屬于脊柱的退行性病變,是椎間盤慢性病變所致,是常見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損傷所致。勞保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理由不充分,故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勞保局辯稱,老蔡在單位抬工件時扭傷腰部,并于當日入院治療。醫生診斷為腰扭傷、腰椎間盤突出、膨出,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條件。因此,被告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老蔡的椎間盤突出及膨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老蔡在單位抬工件時扭傷腰部,經醫院診斷為椎間盤突出和膨出,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用人單位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老蔡所受的傷害系扭傷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所受的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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