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已私下達成協議再申請仲裁
2004-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申訴人:汪某,男,24歲,某省某縣人,某市電廠工地油漆工。
委托代理人:汪某(申訴人之父)。
被訴人: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區。
主要負責人:吳某。
案情:
申訴方稱:申訴人汪某于1996年5月4日上午11時左右,在某電廠主廠房三樓三米多高的架子上變換工作位置時,鋼管突然松落,人隨即墜落在地,造成脊髓損失,大小便失禁,雙下肢癱瘓。1997年4月28日醫院定為殘廢。要求被訴人支付生活費及殘疾護理費。而被訴人不予理睬。1997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某局某公司汕頭經理部于1995年承建某電廠,后轉包給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區承建。1996年3月,申訴人被南方工區雇用為油漆工,未簽訂勞動合同。5月4日上午11時左右,申訴人受傷后,被訴人立即送其進某市當地醫院治療。治療47天后,病情雖有好轉,但未完全治愈。1996年6月30日,申訴人及其父主動要求回原籍就治。經被訴人同意,雙方私下達成協議,由被訴人一次性補償申訴人人民幣15000元(含申訴人所做工日工資),雙方不再存在任何關系。
分析意見:
仲裁委員會因雙方達成賠償協議11個月后才提出申訴,本可不予受理,但鑒于工傷已成事實,且傷殘嚴重,生活困難,故決定予以受理。
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1、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2、被訴人付給申訴人一次性殘廢補償金及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共計50000元;
3、仲裁受理費、案件處理費400元由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負擔200元。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委托代理人:汪某(申訴人之父)。
被訴人: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區。
主要負責人:吳某。
案情:
申訴方稱:申訴人汪某于1996年5月4日上午11時左右,在某電廠主廠房三樓三米多高的架子上變換工作位置時,鋼管突然松落,人隨即墜落在地,造成脊髓損失,大小便失禁,雙下肢癱瘓。1997年4月28日醫院定為殘廢。要求被訴人支付生活費及殘疾護理費。而被訴人不予理睬。1997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某局某公司汕頭經理部于1995年承建某電廠,后轉包給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區承建。1996年3月,申訴人被南方工區雇用為油漆工,未簽訂勞動合同。5月4日上午11時左右,申訴人受傷后,被訴人立即送其進某市當地醫院治療。治療47天后,病情雖有好轉,但未完全治愈。1996年6月30日,申訴人及其父主動要求回原籍就治。經被訴人同意,雙方私下達成協議,由被訴人一次性補償申訴人人民幣15000元(含申訴人所做工日工資),雙方不再存在任何關系。
分析意見:
仲裁委員會因雙方達成賠償協議11個月后才提出申訴,本可不予受理,但鑒于工傷已成事實,且傷殘嚴重,生活困難,故決定予以受理。
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1、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2、被訴人付給申訴人一次性殘廢補償金及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共計50000元;
3、仲裁受理費、案件處理費400元由申訴人和被訴人各負擔200元。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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