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應由合伙人共同承擔
2004-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申訴人:曾某,男,39歲,某市張新煤礦的臨時工。
被訴人:張某、田某、權某系張新礦共同開辦人和所有人。
案情:
申訴人稱:1997年7月21日在被訴人合伙開的煤井下作業,被井上掉下的石塊打傷右眼,造成右眼外傷性視網膜病變,至今未愈。由于被訴人不繼續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用等,故提出申訴請求:1.支付繼續治療所需的醫藥費;2.支付治療期間生活費、傷殘補助等;3.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曾某在張新礦張某、田某、權某合開的煤井做臨時采礦工。1997年7月21日,曾某上午八點多上班,因井下斷電,入井接通電源后,仰臉向上喊送電時,被井筒上掉下的石塊打傷右眼。傷后被訴人只支付6000元的醫療費,不能繼續治療。經對申訴人傷殘程度鑒定,其結論為:“眼外傷性陳舊性視網膜病變,七級殘”。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分析意見:
曾某確屬工傷,張某等合伙辦企業,應共同對此工傷案負責。
仲裁結果:
經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根據國務院[1989]87號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被訴人付給申訴人因工受傷住院時的護理費和醫療期間的工傷生活費3890元整;
2.根據國務院[1989]87號令和某省政府[1991]第20號令第十四條三款規定,被訴人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補助費6580元整;
3.根據國務院[1989]第87號令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被訴人付給申訴人醫療補助費1974元整;
4.本案的仲裁費500元,由被訴人承擔。
以上款項總計為12944元整,由被訴人三人共同承擔,并于1998年4月末前一次性付給曾某,其中:張某承擔4000元整;田某承擔4000元整;權某承擔4944元整。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被訴人:張某、田某、權某系張新礦共同開辦人和所有人。
案情:
申訴人稱:1997年7月21日在被訴人合伙開的煤井下作業,被井上掉下的石塊打傷右眼,造成右眼外傷性視網膜病變,至今未愈。由于被訴人不繼續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用等,故提出申訴請求:1.支付繼續治療所需的醫藥費;2.支付治療期間生活費、傷殘補助等;3.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曾某在張新礦張某、田某、權某合開的煤井做臨時采礦工。1997年7月21日,曾某上午八點多上班,因井下斷電,入井接通電源后,仰臉向上喊送電時,被井筒上掉下的石塊打傷右眼。傷后被訴人只支付6000元的醫療費,不能繼續治療。經對申訴人傷殘程度鑒定,其結論為:“眼外傷性陳舊性視網膜病變,七級殘”。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分析意見:
曾某確屬工傷,張某等合伙辦企業,應共同對此工傷案負責。
仲裁結果:
經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根據國務院[1989]87號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被訴人付給申訴人因工受傷住院時的護理費和醫療期間的工傷生活費3890元整;
2.根據國務院[1989]87號令和某省政府[1991]第20號令第十四條三款規定,被訴人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補助費6580元整;
3.根據國務院[1989]第87號令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被訴人付給申訴人醫療補助費1974元整;
4.本案的仲裁費500元,由被訴人承擔。
以上款項總計為12944元整,由被訴人三人共同承擔,并于1998年4月末前一次性付給曾某,其中:張某承擔4000元整;田某承擔4000元整;權某承擔4944元整。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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