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規定不符合有關工傷條例的無效
2004-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申訴人:孫某,女,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
案情:
申訴人是被訴人單位的職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間不慎將右臂絞入機器中,造成右臂傷殘。自負傷之日至今被訴人只付給申訴人4000元醫藥費,同時停發了工資。故申訴人請求:1.確認申訴人屬因工負傷;2.支付醫療期間的醫藥費,補發停發的工資; 3.申訴費由被訴人承擔。
調查核實情況:
本案立案后,被訴人答辯:申訴人負傷,雖屬在工作期間發生,但屬申訴人嚴重違章操作造成的,依據《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學安全防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能按工傷處理。
經查明:申訴人1979年參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被訴人下屬的盛園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時,申訴人在和面時被絞面機將右臂絞傷,入院治療一個月,單位支付醫療費4000元,出院后在門診治療,申訴人的醫療費和工資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經省勞動廳社會保險處調查確認申訴人孫某應定為因工負傷。
分析意見:
申訴人孫某在工作期間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否有過錯都應定為工傷”。因此,申訴人屬因工負傷,醫療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應依法支付。申訴人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訴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為申訴人辦理退休手續。
仲裁結果:
雙方經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1.申訴人屬因工傷殘,被訴人給申訴人辦理退休;
2.被訴人一次性給付申訴人醫療、工資等補助3000元;
3.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被訴人: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
案情:
申訴人是被訴人單位的職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間不慎將右臂絞入機器中,造成右臂傷殘。自負傷之日至今被訴人只付給申訴人4000元醫藥費,同時停發了工資。故申訴人請求:1.確認申訴人屬因工負傷;2.支付醫療期間的醫藥費,補發停發的工資; 3.申訴費由被訴人承擔。
調查核實情況:
本案立案后,被訴人答辯:申訴人負傷,雖屬在工作期間發生,但屬申訴人嚴重違章操作造成的,依據《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學安全防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能按工傷處理。
經查明:申訴人1979年參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被訴人下屬的盛園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時,申訴人在和面時被絞面機將右臂絞傷,入院治療一個月,單位支付醫療費4000元,出院后在門診治療,申訴人的醫療費和工資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經省勞動廳社會保險處調查確認申訴人孫某應定為因工負傷。
分析意見:
申訴人孫某在工作期間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否有過錯都應定為工傷”。因此,申訴人屬因工負傷,醫療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應依法支付。申訴人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訴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為申訴人辦理退休手續。
仲裁結果:
雙方經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1.申訴人屬因工傷殘,被訴人給申訴人辦理退休;
2.被訴人一次性給付申訴人醫療、工資等補助3000元;
3.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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