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老板能扣工資嗎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是比較重要的,老板一般會出現挽留勞動者,那么員工離職老板能不能扣工資?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員工離職老板能不能扣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離職時不能克扣勞動者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哪些情形單位可以扣工資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賠償
1. 工齡經濟補償金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2. 賠償金
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定。這主要見于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
3. 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簽還是不續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維持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則屬于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上文提到的法律依據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相關的經濟補償也應當由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
上述就是小編對“員工離職老板能不能扣工資”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離職時不能克扣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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