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了中途辭職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雙方當事人需要遵守期限。那么,勞動合同簽了中途辭職需要承擔責任嗎?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勞動合同簽了中途辭職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提到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人腦海中會蹦出一個概念“這是賣身契,不能隨便簽”。實際上,真的沒那么夸張。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對勞動者保護也越來越明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無論你簽沒簽合同、簽的合同是固定期限還是不固定期限的,在沒有競業限制和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都可以順利自行離職,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辭職的類型有哪幾種
辭職的形式包括三種: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復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
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上海市、寧波市等部分城市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沒有交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作為無條件辭職的理由。
辦理辭職手續后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原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向新單位表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否則可能給新單位造成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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