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般會遇到什么問題,又有哪些法律規定?
辭職,在現實的工作中,不同的單位對于辭職的要求也不一樣,但是法律一般要求是勞動者提前30天申請的。雖說如此,但是,勞動者在辭職過程中,一般都會遇到各種問題,那么這些問題都有哪些?又有那些法律規定呢?看下文詳解。
問題一:員工個人原因辭職,公司不批準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員工個人辭職,公司不批準,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辭職意思表示,公司無論是否批準,滿三十日的次日起雙方即解除了勞動關系。
員工需注意的是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不能隨便以口頭形式告知(口頭形式通常訴訟過程中如公司不承認有此種行為則員工舉證較為困難),書面形式可以是:郵件、短信、快遞函告等形式,最為穩妥的方式為EMS郵寄。
問題二:書面辭職是否必須滿三十日后才可以離職?
不是的,三十日為員工最長的離職等待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如不同意員工辭職,員工應在提出辭職的滿三十日的次日才能不到公司上班。
本案中張某2016年2月22日提出辭職,公司領導當即同意,2016年2月22日應為勞動合同解除之日。通常,公司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后,會就最后工作日、工資支付最后日、離職交接以及社保轉出等情況與員工進行溝通,雙方會確定工作交接事宜以及最后工作日,該最后工作日會作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以下簡稱“該日”),在該日之前員工應正常出勤上班(除有其它約定外),該日后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員工才可以不去繼續上班。
問題三:員工辭職后,公司拒不辦理退工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該條規定了公司方的義務----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出具證明以及15日內辦理退工手續。
如公司不同意辦理退工、社保轉出手續,員工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滿十五日的次日向公司注冊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辦理退工手續以及支付延遲退工造成的損失。
問題四:勞動合同約定賠償金或者違約金,員工個人原因辭職,是否需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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