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讓辭職怎么辦
找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是每個人心中的理想,但不是誰都可以找到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如果工作不滿意,你想走但老板卻不讓你走時該怎么辦呢?本文為你詳細講解。
網友咨詢:
我要辭職,老板故意為難我,說我沒給辭職報告,我用ems郵寄了辭職報告被拒收了,怎么辦?
律師回答:
您好,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律師補充回答:
如是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三十天的,雖拒收,可視為收到, 則時可辦理手續。
單位違法原因辭職的,可隨時解除。
不給辦手續的,可以仲裁解決。
具體可委托專業律師介入處理,以全面維權。
法律建議:
1、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和協議——絕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10條——用工首月內必須簽訂)
2、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絕對違法(勞動法第72-73條有說明)
3、關于辭職的協議的法律效力——完全是霸王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7-18條,任何跟勞動關系有關的合同或是協議應該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采取 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過要注意:此協議的無效——需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拖欠工資——根據勞動法第50條及91條,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可以支付賠償金。
5、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30天(或3天)后即可正常離開。(勞動法第31條)
6、你簽的那個關于辭職的協議,說得通俗一點,你用人單位的招聘問題,不是勞動者應該負擔的。“幫你是人情,不幫你是本分”。要是用人單位可以壓低招聘新人的工資,或是提高招聘條件,該職位的勞動者不是要做一輩子做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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