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更改勞動者崗位是否合法
黃小姐畢業于某著名大學土木工程系,1999年10月27日,黃小姐與上海某大型房產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主要約定,合同期限5年,月工資為3000元,工種為工程技術人員。合同簽訂后,黃小姐就到該公司上班。2001年8月29日,該公司裁減人員,將黃小姐裁減,并將其安排到公司下屬某物業管理公司做辦公室文員。同年12月,該公司停發黃小姐的工資。2002年1月12日,黃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某房產公司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面變更黃小姐的工作崗位無效,應予更正;2、某房產公司應補發黃小姐從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計4個月工資人民幣12000元。某房產公司不服仲裁,訴諸法院,法院仍然裁決該房產公司敗訴。
企業單方更改勞動者崗位勞動者如何維權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裁員單方面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焦點在于:公司進行裁員時,是否有權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本案中,某房產公司在未與黃小姐協商一致,達成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時,就單方作出變更黃小姐工作崗位的決定,并從2001年12月開始停發黃小姐工資,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擅自變更黃小姐工作崗位的行為無效,其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與法院支持了黃小姐的請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一經簽訂,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勞動合同的任何變更,均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本案中,某房產公司與黃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雖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房產公司出現了裁減人員的情形,使雙方的合同難以繼續履行,但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仍然必須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下一篇:“逼”職工辭職也要付出代價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