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打工“被坑” 支招:離職前要留好用工協議
2 個月左右的暑假里,不少學生選擇了打工。他們一般從事商場促銷員、酒店服務員、工廠操作工、戶外廣告派單員等技術含量較低,臨時性、輔助性崗位,以體力活居多。不過,由于學生們人生閱歷較淺,有時個人利益可能會遭到損害。勞動部門特別提醒學生們,一定要擦亮雙眼。
案例1 工資莫名被“打了折”
大學生小黃與合肥經開區一家電子廠簽訂了兩個月的暑期用工協議,工作一個月后感覺工作強度太大,就申請了辭職。可是在結算工資時,她卻發現自己的工資是按照別人計件標準的80%結算的。“公司人力資源部說我屬于新進員工,處于試用期,當然錢比別人少了。”小黃說,自己和別人干一樣的活,并且很努力,都是計件結算工資,實在搞不懂為什么自己的勞動會被企業“打折”。
部門說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報酬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的工作人員說,企業給小黃的工資不符合同工同酬標準。在勞動部門的要求下,該公司目前已按照別人計件工資的標準為小黃結算工資。
案例2 入職得先交“違約金”
在合肥讀大學的小趙等11名大學生想利用暑假掙點學費,與合肥經開區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工作協議,應聘成為業務員。協議約定,如小趙等人每人能聯系到5名學員參加培訓,除了基本工資還會給予重獎;但同時要求,每人繳納300元作為完不成任務的違約金。在高額獎勵誘惑下,小趙他們每人交了300元,可奔波了3天,業績依然為零。酷暑難耐,小趙等人決定辭職,可又擔心300元被扣。
部門說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違約金名義向小趙他們收取300 元,顯然是違法的。”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的工作人員說。最后,在勞動部門要求下,該單位退還了11 人共計3300 元。
支招
離職前要留好用工協議
勞動部門提醒,8 月中下旬是暑期工離職的高峰期,建議學生們要做個“有心人”,注意保留書面的繳費收據、用工協議、考勤記錄等證據,以便產生爭議時,能合法有效維權。若發現受騙,應向當地勞動部門或警方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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