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一旦辭職便難反悔
2016-04-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4年4月1日,吳某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
2015年3月,吳某因工作上的小事與部門經理發生言語沖突,一氣之下,當天就向人力資源部提交了辭職信。第二天,人力資源部同意了吳某的辭職,但要求他按法律規定繼續工作30天。此時,吳某冷靜下來,為自己的沖動、魯莽后悔,向公司表示不辭職了,要收回自己的辭職信。但人力資源部拒絕了吳某的請求。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吳某一紙訴狀將食品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庭,請求恢復勞動關系。
吳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江蘇鎮江市勞動法律專家進行了解答。
法律貼士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也稱任意辭職權、無因辭職權。勞動者只需提前30日,將辭職信送達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一經送達就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辭職信送達之日即為解除行為生效之日,送達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前30日通知,這是一個附期限的解除行為,這個30日期限,對勞動者而言是法定義務。勞動者沒有權利撤回或撤銷這個期限,除非用人單位同意。
特別提醒
勞動者一定要謹慎行使辭職權,切忌感情用事。因為勞動者辭職行為一經作出,不得反悔、撤銷。
當然,如果勞動者提交辭職信后,經用人單位挽留,勞動者愿意繼續留在單位工作,從法律上來講,這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只是在錄用手續上可以從簡。
本案中,吳某在向食品公司提交辭職信后,公司第二天就批準他的辭職,并著手安排接替人員。吳某后來又反悔,想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但食品公司并無這方面的意思表示,其行為并無不當。也正是據于此,鎮江市仲裁委對吳某的請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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