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動辭職也不可反悔
2016-04-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也稱任意辭職權、無因辭職權。勞動者只需提前30日,將辭職信送達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一經送達就能發生法律效力。
問:我于2014年4月1日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2015年3月,我因工作與部門經理發生言語沖突,當天就向人力資源部提交了辭職信。第二天,人力資源部同意我辭職,但要求我按法律規定繼續工作30天。此時,我對自己沖動之舉很后悔,遂向公司表示不辭職了,人力資源部卻拒絕了我。請問,我還能恢復勞動關系么?
法律專家回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也稱任意辭職權、無因辭職權。勞動者只需提前30日,將辭職信送達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一經送達就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辭職信送達之日即為解除行為生效之日,送達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提前30日通知,是一個附期限的解除行為,這個期限對勞動者而言是法定義務。勞動者沒有權利撤回或撤銷這一期限,除非用人單位同意。因此,勞動者辭職行為一經作出,不得反悔、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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