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不屬勞動法規領域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精神賠償不屬勞動法規領域
【案例】
鄭某2010年5月到市區某會計培訓學校任老師,期間鄭某多次向學校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但該學校以種種理由拖延,因此2011年4月鄭某提出辭職,但該學校卻以種種理由遲遲不批準鄭某的辭職,致使鄭某失去了其它高薪崗位的應聘機會。而后該學校又以鄭某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學校規定為由,將鄭某辭退。鄭某一怒之下將該學校訴至勞動仲裁委,要求該學校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50000元,該案經勞動仲裁委調解無果后,最終裁決駁回了鄭某的仲裁請求。
【解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精損損失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從本質上來說,勞動關系屬于一種合同關系,故陳某申請勞動仲裁屬于一種違約之訴,而非侵權之訴。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只有侵權之訴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之說,違約之訴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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