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飛行員辭職是“零賠付”
今天是周六,在外面飽覽奧運前夕我大好河山后回來上網,發現搜狐網有如下消息: “新聞中心 > 國內新聞 >海航兩名辭職飛行員被仲裁“零賠付”解約” 仔細分析,同是飛行員離職,這個新聞卻是很有意思的一個結局。我們雖然沒有看到具體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但是從文章介紹中可以發現,新的《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案件中可以說是巨大作用,因為從其他的案例中可以看到,飛行員辭職一般要付出天價的賠償,而從這個案件中飛行員擺脫了這個天價賠償的壓迫,僅是承擔了三分之一的仲裁申請費,這個費用按目前的標準是不到100元而已。(如果到了今年五一勞動節后再申請仲裁,則這些費用也能省下,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五一實施后,申請仲裁是免費的) 從文章中可以看出,這兩名飛行員在申請解除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當然公司會提出要求天價的違約金的索賠,“而遭新華公司反訴,分別被索賠500余萬元的經濟補償。”這是自然會發生的,飛行員在上崗前接受了航空公司的付費培訓后一般與航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約定一個服務期,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就是違反這一服務期的約定,當然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原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飛行員要把公司提供的培訓費賠償給公司,從本案來看,由于我們沒有看到這一裁決書具體內容,但是目前的勞動仲裁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舉證原則來進行的,即“誰主張,誰舉證”估計是公司在仲裁中未舉證證明其付出的培訓費用的數額,故在這一案件中其主張的賠償費用未得到支持。而且,從目前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公司一方一般只能要求飛行員賠償培訓費用或是保密費,這是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實踐中一般用人單位都會要求勞動者簽訂含有服務期的約定,且約定違約金,實際上如果公司未給勞動者進行付費培訓,則這樣的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對勞動者進行付費的培訓也限制他的自由流動,顯然是侵犯了勞動者自由選擇權用人單位的權利,這種嚴格禁錮勞動者的做法實際上在封建社會是經常出現的,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平等)。 我們看到最近關于飛行員的事件很多,前一段時間有飛行員"中途返航"的事剛被披露,今天又看到這個飛行員“免賠付”的離職裁決,總體上這個裁決說明了我國的法制的進步,尤其是對勞動者的保護是“更上一層樓”了。 當然,我們看到這個案件也只是經過了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這一裁決不是終局裁決,按法律規定,如一方不服此裁決書則是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估計這一案件中的飛行員一方可能不會起訴,但是公司一方可能會提出起訴,并在民事訴訟中舉證有關的培訓費或其他賠償,當然法院也會按《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來審理,希望這個案件不是曇花一現,我們繼續關注它吧。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搜一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看看,畢竟我們都是勞動者,而且也快到勞動節了,大家在自己的節日內學習一下,依法維權,在為國家創造財富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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