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買斷“工齡”應當機立斷
2011-05-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下面案例中的這位職工由于自身的原因,在明知截止日期的情況下,沒有當機立斷買斷工齡。現在找到工作后再跟單位談“買斷”工齡,卻錯過了時間節點,落得工齡不能“買斷”,新的單位也去不了。雖然對該職工而言,如果新的工作單位待遇特別好、收入特別高,他執意要離開單位也無不可,但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其任何補償金。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事件吧。
問:我是一名大國企的職工,去年開始單位搬遷,職工面臨分流。我當時跟領導申請想到外地工作,但是領導沒同意,讓我繼續在單位留守。前幾天我找到了合適的工作,想“買斷”工齡,可領導說“買斷”工作已經在今年的3月31日結束了,現在不能再辦。新單位讓我去上班,可如果我現在離開單位就屬于違約,不能得到補償了,單位設定“買斷”截止日期是否合理?我應該怎么辦?
答:任何一個單位的工作,都應該有明確的起止日期,并合理告知職工。該職工的單位出現變動,給職工“買斷”工齡的工作設定一個截止日期的做法并無不妥。如果單位不設期限,所有的職工都邊“掛”在單位,邊找新的工作,找到工作再跟單位談“買斷”,單位的工作就無法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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