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信并不必然導致解除合同
2011-05-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并不必然導致勞動關系解除或三十天后就解除,是否解除,要看單位是否批準,是否辦理解除手續,員工是否堅持離職,是否堅持三十天后不再上班。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用人單位無證據證明就員工提出辭職一事已經批準或辦理了解除手續,或員工三十天后未再上班。不能簡單的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已經解除。仲裁部門應當審查員工的辭職申請是在什么情況下做出的,是否存在被欺詐或者其他違法的情況,最終綜合各種情況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存已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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