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人員辭職要等半年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出于個人原因想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過這項規定是否可以同時適用于在編人員或者公務員呢?
案例: 我在一家區中心醫院上班,從事的是護士職業,屬于在編人員。單位和我簽訂的聘用合同要到2012年10月底到期,現在因為個人原因我想辭職,但是單位的人事告訴我說事業單位的規定是要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才可以辭職。我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但是對于事業單位的規定不是很清楚,請問我需要等辭職報告遞交6個月后才能離職嗎?另外,我辭職還需要履行一些什么手續?
解析: 你是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在辭職方面不能完全適用勞動法方面的規定。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如果你辭職的原因不符合以上這些規定情形,你得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而對于協商解除,該法的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辭職原因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事由,單位要求你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于離職的手續問題,若單位已經同意你辭職,你應該按照單位的相關規定對工作進行交接,之后單位會給你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與你結算工資、予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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