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那么勞動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一、勞動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1、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并補簽合同。
2、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三、我國關于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情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上述文章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勞動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并補簽合同。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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