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你在公司擔任高層職位,或者從事財會工作的時候,公司一般會和你簽訂保密協議,這是公司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那么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首先,保密費并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系。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4)關于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5)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二、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合法嗎?合法。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訂立保密協議。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保密協議的爭議如何解決
保密協議中主要是勞動者單方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以上內容就是關于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的回答,保密協議簽訂之后,那么就會有法律效力,任何時候都不可以透露關于公司中的任何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否則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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