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工傷重新鑒定
2011-04-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工傷重新鑒定實踐過程中,經常遇到由于職工一方不配合重新鑒定,造成重新鑒定程序已經啟動,而因職工的不配合使鑒定機關無法出具鑒定結論,仲裁案件不能結案,工傷職工的待遇得不到及時落實的情況。
工傷鑒定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在規定時效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對所作的鑒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應重新鑒定。但由于職工一方心存顧慮,不配合重新鑒定,造成重新鑒定程序已經啟動,而由于職工的不配合使鑒定機關無法出具鑒定結論,仲裁案件不能結案,工傷職工的待遇得不到及時落實。對于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鑒定,當事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2款的規定,由該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工傷案件需鑒定的是人體損害,即使職工不配合重新鑒定,因其傷殘事實存在,法院若依上述規定,判決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受傷職工的權益就不能得到保障。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為法律授權的組織,理應有一套規范嚴格的程序性規定,最好是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詳細規定鑒定中的程序,比如,可以明確約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鑒定的時效、程序,若一方當事人無不正當理由不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如何處理等規定。權力若得不到約束勢必會造成現實的“困境”,使得弱勢群體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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