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幫工受傷誰應該賠償
雇員和雇主成立的是勞動關系,在這個勞動關系下,雇員在工作期間可能會因為不可避免的因素可能會導致受傷,受傷可能并不是雇員自己主觀原因造成的,所以一般雇主需要對雇員的受傷負責。那么,雇員幫工受傷誰應該賠償?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你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雇員幫工受傷誰應該賠償
雇員受傷雇主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雇員在工作中受傷雇主是不是全責?
1、按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工作中受傷,雇主不是全責,而是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雇傭關系的確認和歸責原則的適用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員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點主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雇傭關系中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主為雇員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需聽從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與雇傭關系容易混淆的是承攬合同。承擔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也涉及到勞務,但雇傭關系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其標的在于勞務本身,雇員提供勞務,需服從雇主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它的目的不在于勞務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的手段,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兩個: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但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就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證明責任歸于被告實行舉證倒置。
過錯推定原則仍是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賠償問題,按照傳統的民事侵權理論,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就是按照雇主的過錯承擔責任。
西方工業革命后,各國都從法律上不斷作出新的調整,將其作為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如何賠償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為適應社會發展與審判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明確規定了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無過錯責任。
因此,在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損害的,不管雇員有無過錯,雇主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并不是說,對所有這類案件,雇主都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雇員有重大過失,仍要求雇主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有違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我國法律與司法解釋對雇員受害的雇主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雇員有重大過錯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但不能免除雇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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